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登記受讓意向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甘肅文交中心”)進行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中意向受讓方登記和資格確認行為,根據甘肅文交中心《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到甘肅文交中心查閱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經轉讓方同意,意向受讓方可以復印相關材料。
第三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內,應當向甘肅文交中心提出產權受讓申請,提交《產權受讓申請書》及相關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
第四條 《產權受讓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意向受讓方的基本情況、受讓標的名稱、受讓底價、相關承諾等。
第五條 意向受讓方的受讓底價不低于轉讓底價。
第六條 意向受讓方對《產權受讓申請書》填寫內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甘肅文交中心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guī)性進行核實。
第七條 甘肅文交中心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八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甘肅文交中心對《產權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 登記的意向受讓方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或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受讓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齊全性和合規(guī)性要求的,甘肅文交中心以書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做出調整。
第九條 甘肅文交中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條件審核意向受讓方資格,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意向受讓方是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遵守交易規(guī)則作出承諾;
(二)甘肅文交中心是否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guī)性進行核實,核實意見是否明確具體;
(三)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
(四)意向受讓方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或批準程序;
(五)管理層及其關聯(lián)方參與受讓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相關要求。
(六)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未經信息披露公告發(fā)布的受讓條件,不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公告未明確表示不接受聯(lián)合受讓的,多個意向受讓方可組成聯(lián)合受讓體,向甘肅文交中心提交受讓申請,參與受讓。
多個意向受讓方組成聯(lián)合體聯(lián)合受讓的,聯(lián)合受讓體的《產權受讓申請書》中應載明各成員的受讓比例。
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公告中設定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聯(lián)合受讓體各成員均需滿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確聯(lián)合體其中一方滿足受讓資格條件即可的除外。
第十三條 聯(lián)合受讓體各成員應提交《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成聯(lián)合受讓體的各方主體信息;
(二)聯(lián)合受讓體擬參與受讓的項目;
(三)聯(lián)合體內部各成員關于受讓標的的分配比例及價格;
(四)確定聯(lián)合受讓代表,授權其代表聯(lián)合受讓體辦理受讓事宜;
(五)聯(lián)合受讓體各成員間的權利義務;
(六)其他需要在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中約定的事項。
各成員應當在《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中約定,各方對受讓方所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甘肅文交中心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書面告知對登記的意向受讓方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十五條 轉讓方應當在收到甘肅文交中心《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轉讓方對甘肅文交中心的資格確認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向甘肅文交中心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轉讓方逾期未予書面回復的,視為同意甘肅文交中心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十六條 轉讓方對甘肅文交中心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資格提出異議的,應與甘肅文交中心進行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就有關爭議事項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或國資監(jiān)管機構決定。甘肅文交中心依據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或國資監(jiān)管機構的書面決定,確定意向受讓方的資格。
第十七條 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后,甘肅文交中心向意向受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
轉讓方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應當明確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的金額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為甘肅文交中心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第十八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限內,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甘肅文交中心指定賬戶。意向受讓方按規(guī)定交納交易保證金后獲得資格確認。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十九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甘肅文交中心所有。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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